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原原母种是指供生产原原种和品种循环继代的蚕种,原原种是指供生产原种用的蚕种,原种是指供生产一代杂交种用的蚕种,一代杂交种是指用原蚕按规定组合杂交繁育的蚕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