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填、堵、截河湖或者改变自然水系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开山、采石、采矿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拆除,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砍伐、开垦、烧荒、挖沙、取土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捕捞、放牧、采药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污染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六)修建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或者有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拆除,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七)运输、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或者有其他带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土壤、植物及其制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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