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同意进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开展下列活动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监测、生态修复和标本采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指定区域外搭建帐篷或者宿营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开展考古调查发掘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拍摄影视作品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设立标识、标牌、指示牌等,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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