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破坏、擅自移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界碑、界桩、公共标识识别系统和电子围栏等保护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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