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要求及申辩意见应当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主持。 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