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选举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听取上述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三)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和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情况; (六)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