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条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公积金使用、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和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有关劳动报酬、职工福利基金使用和企业重组、改制、解散、破产中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三)民主评议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廉洁从业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