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企业民主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征集职工和职工代表提案,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民主管理活动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议题建议; (二)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职工和职工代表提案、合理化建议落实情况,厂务公开情况,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三)提名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和参加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候选人; (四)组织职工和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负责职工代表培训、评议工作,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企业工会应当每年至少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一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