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建筑物内的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中,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和验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对所有电信、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方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