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 (二)在桥梁下停放车辆、停泊船只; (三)碰撞、拴拉桥墩或纵横梁; (四)在桥涵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 (五)其他损坏桥涵设施的行为。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作业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