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二)在道路上碾压炉灰、铁板等; (三)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 (四)在道路上焚烧物品,焊接作业; (五)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六)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七)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 (八)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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