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机械装卸设备需要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或排洪道上的,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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