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城市防洪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设障阻水、倾倒废弃物等危害防洪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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