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防洪设施包括城市防洪堤坝、河道、防洪墙、防潮堤岸、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