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和管理,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专用道路、小区等地方的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但必须遵守市政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