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七)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八)其他侵占和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