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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