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