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谎报、瞒报、隐匿、故意毁灭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资料,或者不设账册的,致使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法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征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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