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