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有权对生育保险费征收、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和生育保险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社会保险、监察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有权就有关生育保险争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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