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及参保人有权查询生育保险缴费信息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等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缴纳生育保险费情况,接受其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