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费用,可采取限额、定额、项目付费的方式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