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部门制定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 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