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者参加后中断缴费且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其从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