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下列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省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三)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 (四)因医疗事故发生的; (五)按照国家或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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