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确定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