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确定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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