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和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异地生育,或者从业人员异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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