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在本省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