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生育津贴按月支付。生育津贴月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当年成立的用人单位,其从业人员的生育津贴月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女性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计算。难产的,增加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 (二)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按1个半月计算; (三)妊娠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按1个月计算; (四)女性从业人员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按1个月计算。 男性从业人员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半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