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从业人员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从业人员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