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生育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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