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在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中的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健全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化解纠纷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