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主导作用,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健全协调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化解纠纷责任制度,落实化解纠纷工作职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纠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派驻乡镇检察室、退役军人服务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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