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可以依法成立商事调解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商事调解活动。 依法设立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可以依照章程等规定调解国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商事纠纷。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应当制定调解规则,明确调解员任职条件,并予以公布。 境外商事调解机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商事调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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