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 第十六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等公共法律服务组织可以提供纠纷调解服务或者参与纠纷调解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