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
第十七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事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照法定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可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事件和重大群体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