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消费者委员会、法学会和行业协会等可以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参与多元化解纠纷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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