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应当加强联动配合,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化解纠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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