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 (二)和解、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 (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坚持公平公正; (四)便民利民,快捷高效; (五)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