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多元化解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化解纠纷机制,便捷、高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