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教育、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推动、指导和监督本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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