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理顺信访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制度的关系,畅通信访渠道,跟踪、督促和协调信访事项的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