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促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衔接联动;指导行政机关完善行政裁决等工作机制;依法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推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参与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