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逐步禁止销售燃油汽车,加快充电桩、岸电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新建建筑物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标准。新建住宅、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已建成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标准,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配建充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