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高排放车辆通行的区域和时间,以及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高排放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行驶。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本省高排放机动车、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治理计划。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高排放机动车、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高排放机动车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