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二节

第二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节 第二十条 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计划、预算调整方案,规划调整方案和财政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可以作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 决算草案未能获得批准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和批准。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一般应当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提出,县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一般应当不迟于当年十月份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未获得批准的,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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