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第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25日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视察、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等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说明或者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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