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第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工作年度计划,安排听取和审议。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60日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与听取和审议的专项报告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就专项工作进行专题调查研究。调研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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