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二节 第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节 第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使用情况、政府债务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